当然了,收养土著幼童是需要资质的,如果当地政@府发现新移民的家庭条件不好,地方政@府也会剥夺收养家庭对幼童的扶养权。
然而,对于收回的幼童,联邦政@府也不会把孩子交还给部落(理由是找不到部落在哪里,因为这些部落经常是流动的),而是政@府给这个收养家庭支付数量不菲的“抚养补偿费”后,就直接把孩子带进了当地的公办土著未成年人养育所,让孩子去那里生活,包吃包住,接受全免费的六年义务教育。
因此,假设你得到了一个土著幼童,不管是通过什么手段得到的,那么不管你是否会收养这个孩子,你都将得到联邦政@府或者其它渠道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完全可以声称自己无力扶养,然后就可以合法地把孩子交到公办养育所,或者你觉得手里的孩子“奇货可居”,干脆“转让”给那些打着“职业中介”名义或者其它任何名义的公司,这些公司实际上就是土著人口贩卖集团,这些公司给的价格通常会高出公办养育所支付的“扶养补偿费”。
因为,汉人们的牧场和农场十分需要劳动力,特别是那些未来能够作为童养媳或者长工的半大孩子们,就很受汉人们的欢迎。
由于汉人们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他们非常喜欢收养土著幼童,特别是女童,因为后者相当于给自己的儿子收了一个童养媳,不仅让自家节省了巨额的财礼钱,还给自己的家庭农场或者牧场添加了劳动力。
有庞大的市场需求,自然就由有满足这些需求的生意出现。
因此,当时有很多打着“劳动力中介公司”、“旅游公司”和“婚姻中介公司”旗号的组织,其实就是有组织的人贩子公司,这些公司的武装力量强大,并经常招募退役的士兵当职员,然后定期有组织地进入丛林进行“探险”,其主要业务,就是替新移民家庭抢孩子......
总之,联邦**的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新移民,特别是汉人们敢明目张胆地组队去森林里“狩猎”,他们成群结队地进入丛林去“寻找迷路的孩子们”。
另外一个不得不说的事实是,参与这种活动最为积极的,居然还有不少土著部落的成年男人们。
要知道,丛林里的部落之间有着复杂的恩怨情仇,不同部落之间因为争夺资源和猎头战争,在平日里就打得一塌糊涂,因此,在后来的很多部落冲突中,那些属于失败方的、原本会被杀死的男孩,或者不受重视的、年龄十分幼小的女孩,立刻会成为胜利者手里的、抢手的“货物”,因为这些孩子可以拿到新移民那里换回大量的红薯烈酒。
于是这也让生意头脑十分灵活的新移民们,特别是汉人们发现了新商机,不少人甚至专门把红薯酒带进丛林,以换取部落战争钟俘虏的孩子,当然了,也会换回一些年青的成年女性俘虏。
这些人贩子甚至利用部落之间的矛盾两边挑拨,然后从战争中获得人口,最后,这些土著孩子要么成为公办养育所的学生,或者卖给一些新移民家庭收养,总之无论从那个渠道脱手,这些人贩子们都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至于那些年青的土著女人们,则会通过各种合法的结婚手续,变成新移民家庭里的一份子。
因此,不少土著部落因此遭到了残酷的洗劫,土著部落的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口和年青女性的流失非常严重。
据后来的不完全统计,在《任/周法案》执行初期的十年时间里,整个澳洲大陆的土著人口流失了至少三十万人,许多部落甚至因为没有了下一代而最终自然消亡了。
据后世的历史学家研究,《任/周法案》执行了大约二十年后,生活在丛林里的土著人口从一百五十多万人锐减到不足八十万人。
在这个时期,大约有另外五十万年青的土著女性人口流向“文明世界”,其中绝大部分进入了汉人家庭,这些人口融入了汉人的家庭后,大多数成为汉人们的合法妻子或者是半合法的小妾。
而对于联**而言,只要这些收养家庭给土著孩子取一个汉人的姓名,然后送进当地的公办小学注册读书并完成六年义务教育,通常情况下,联邦**不会过问这些孩子的来源。
至于年青的土著女人,那就更不管了,联邦当局不可能管天管地管老百姓的这类**事……
所以当时社会上活跃着打着各种名号的、类似保安公司的组织,比如“丛林旅游狩猎公司”、“镖局”和“劳动力中介公司”等等。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干着买卖土著幼童的勾当,而联邦**对此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实,从实际效果上讲,这就是相当于联邦当局出钱,发动群众去整土著,用让土著失去后代的方法来达到消灭土著原始部落社会的目的----尽管联邦当局从来不承认这一点。
在《任/周法案》执行了若干年后,社会效果就显现了出来,那时如果你走在大街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皮肤比较黑,圆脸,脸颊饱满的男女,或者脸型差不多,但皮肤稍微变浅的年青人。
这些人通常是早年被收养的幼童,或者是汉人男子与土著女子的后代。
这些人已经完全汉化,从服装、生活习惯、礼数举止,到一口流利的汉语和生活方式与汉人新移民毫无二至。
这些孩子从小就接受《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教育,能把这些经典背得溜熟,但若问起丛林里的事情,则是一脸懵逼。
总之,整个人除了肤色和模样外,已经完全没有土著的影子了。
因此这些人获得了两个专有名词——黑汉人和红汉人。
前者是“被****”出身,而后者为汉人男人和土著女人的妻妾们的混血,之所以叫红汉人,是因为她们或者他们的皮肤和相貌多少带有土著母亲遗传的原因。
也正是因为有利可图,《任/周法案》在民间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毫无疑问的是,这一切直接导致了土著部落与新移民的矛盾更加的尖锐。
几年后,《任/周法案》中的一个更加变本加厉的《第三修正案》出台了,该修正案宣布:
“任何以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方式对未成年人举行的割礼或者成丁礼的行为均视为非法,实施者将被判处高额罚款、劳役甚至徒刑!”
这个在联邦法律史上有些名声狼藉的第三修正案,却得到新移民们的极大拥护,因为该法案要求地方法院、当地警局和联邦骑警队必须接受任何联邦公民的有关投诉或者公诉,并授权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执法行动阻止这种野蛮的行为,并且奖励公诉人和举报人”。
其实这意味着你可以任意去举报一个部落里的成丁礼,甚至无中生有的举报也可以,因为当你带着骑警队士兵到达现场时,你完全可以指责部落众“因为这里有六岁以下的儿童,所以部落‘正在准备’举行非法的未成年人成丁礼......”,
显然,是非全凭一张嘴,部落众则完全无法否认。
总之,只要你拥有土著部落活动踪迹的准确情报,你就可以给联邦骑警队带路抓人去了,而**通常的奖励是把那些幼童交给你“收养”......
然而,对于收回的幼童,联邦政@府也不会把孩子交还给部落(理由是找不到部落在哪里,因为这些部落经常是流动的),而是政@府给这个收养家庭支付数量不菲的“抚养补偿费”后,就直接把孩子带进了当地的公办土著未成年人养育所,让孩子去那里生活,包吃包住,接受全免费的六年义务教育。
因此,假设你得到了一个土著幼童,不管是通过什么手段得到的,那么不管你是否会收养这个孩子,你都将得到联邦政@府或者其它渠道的经济补偿。
所以你完全可以声称自己无力扶养,然后就可以合法地把孩子交到公办养育所,或者你觉得手里的孩子“奇货可居”,干脆“转让”给那些打着“职业中介”名义或者其它任何名义的公司,这些公司实际上就是土著人口贩卖集团,这些公司给的价格通常会高出公办养育所支付的“扶养补偿费”。
因为,汉人们的牧场和农场十分需要劳动力,特别是那些未来能够作为童养媳或者长工的半大孩子们,就很受汉人们的欢迎。
由于汉人们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他们非常喜欢收养土著幼童,特别是女童,因为后者相当于给自己的儿子收了一个童养媳,不仅让自家节省了巨额的财礼钱,还给自己的家庭农场或者牧场添加了劳动力。
有庞大的市场需求,自然就由有满足这些需求的生意出现。
因此,当时有很多打着“劳动力中介公司”、“旅游公司”和“婚姻中介公司”旗号的组织,其实就是有组织的人贩子公司,这些公司的武装力量强大,并经常招募退役的士兵当职员,然后定期有组织地进入丛林进行“探险”,其主要业务,就是替新移民家庭抢孩子......
总之,联邦**的这种做法直接导致新移民,特别是汉人们敢明目张胆地组队去森林里“狩猎”,他们成群结队地进入丛林去“寻找迷路的孩子们”。
另外一个不得不说的事实是,参与这种活动最为积极的,居然还有不少土著部落的成年男人们。
要知道,丛林里的部落之间有着复杂的恩怨情仇,不同部落之间因为争夺资源和猎头战争,在平日里就打得一塌糊涂,因此,在后来的很多部落冲突中,那些属于失败方的、原本会被杀死的男孩,或者不受重视的、年龄十分幼小的女孩,立刻会成为胜利者手里的、抢手的“货物”,因为这些孩子可以拿到新移民那里换回大量的红薯烈酒。
于是这也让生意头脑十分灵活的新移民们,特别是汉人们发现了新商机,不少人甚至专门把红薯酒带进丛林,以换取部落战争钟俘虏的孩子,当然了,也会换回一些年青的成年女性俘虏。
这些人贩子甚至利用部落之间的矛盾两边挑拨,然后从战争中获得人口,最后,这些土著孩子要么成为公办养育所的学生,或者卖给一些新移民家庭收养,总之无论从那个渠道脱手,这些人贩子们都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至于那些年青的土著女人们,则会通过各种合法的结婚手续,变成新移民家庭里的一份子。
因此,不少土著部落因此遭到了残酷的洗劫,土著部落的人口,尤其是未成年人口和年青女性的流失非常严重。
据后来的不完全统计,在《任/周法案》执行初期的十年时间里,整个澳洲大陆的土著人口流失了至少三十万人,许多部落甚至因为没有了下一代而最终自然消亡了。
据后世的历史学家研究,《任/周法案》执行了大约二十年后,生活在丛林里的土著人口从一百五十多万人锐减到不足八十万人。
在这个时期,大约有另外五十万年青的土著女性人口流向“文明世界”,其中绝大部分进入了汉人家庭,这些人口融入了汉人的家庭后,大多数成为汉人们的合法妻子或者是半合法的小妾。
而对于联**而言,只要这些收养家庭给土著孩子取一个汉人的姓名,然后送进当地的公办小学注册读书并完成六年义务教育,通常情况下,联邦**不会过问这些孩子的来源。
至于年青的土著女人,那就更不管了,联邦当局不可能管天管地管老百姓的这类**事……
所以当时社会上活跃着打着各种名号的、类似保安公司的组织,比如“丛林旅游狩猎公司”、“镖局”和“劳动力中介公司”等等。这些公司都或多或少的干着买卖土著幼童的勾当,而联邦**对此一直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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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周法案》执行了若干年后,社会效果就显现了出来,那时如果你走在大街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皮肤比较黑,圆脸,脸颊饱满的男女,或者脸型差不多,但皮肤稍微变浅的年青人。
这些人通常是早年被收养的幼童,或者是汉人男子与土著女子的后代。
这些人已经完全汉化,从服装、生活习惯、礼数举止,到一口流利的汉语和生活方式与汉人新移民毫无二至。
这些孩子从小就接受《千字文》《百家姓》《三字经》教育,能把这些经典背得溜熟,但若问起丛林里的事情,则是一脸懵逼。
总之,整个人除了肤色和模样外,已经完全没有土著的影子了。
因此这些人获得了两个专有名词——黑汉人和红汉人。
前者是“被****”出身,而后者为汉人男人和土著女人的妻妾们的混血,之所以叫红汉人,是因为她们或者他们的皮肤和相貌多少带有土著母亲遗传的原因。
也正是因为有利可图,《任/周法案》在民间的执行力度越来越大,毫无疑问的是,这一切直接导致了土著部落与新移民的矛盾更加的尖锐。
几年后,《任/周法案》中的一个更加变本加厉的《第三修正案》出台了,该修正案宣布:
“任何以伤害未成年人身体的方式对未成年人举行的割礼或者成丁礼的行为均视为非法,实施者将被判处高额罚款、劳役甚至徒刑!”
这个在联邦法律史上有些名声狼藉的第三修正案,却得到新移民们的极大拥护,因为该法案要求地方法院、当地警局和联邦骑警队必须接受任何联邦公民的有关投诉或者公诉,并授权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执法行动阻止这种野蛮的行为,并且奖励公诉人和举报人”。
其实这意味着你可以任意去举报一个部落里的成丁礼,甚至无中生有的举报也可以,因为当你带着骑警队士兵到达现场时,你完全可以指责部落众“因为这里有六岁以下的儿童,所以部落‘正在准备’举行非法的未成年人成丁礼......”,
显然,是非全凭一张嘴,部落众则完全无法否认。
总之,只要你拥有土著部落活动踪迹的准确情报,你就可以给联邦骑警队带路抓人去了,而**通常的奖励是把那些幼童交给你“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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