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证据已经没有什么可推翻的。
杀人证据存在。
事实依据完整,证据链确凿。
虽然在当时的过程中,没有摄像头,但是根据口供,凶器等事实确认,不可能反驳。
至于苏白所说的激情犯罪的申请驳回。
叶华当然清楚怎么反驳。
但作为一流律师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驳很容易被对方驳回。
同时,从上一次一审判决的情况来讲。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吴兴国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绪状态和诡辩的角度。
从吴兴国的口供中,以及对吴兴国的主观目的,来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说明。
最后一点,从辩诉的角度来进行出发才是最重要的。
这种辩诉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但也只是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毕竟对于律师来说,临场的反应很重要。
可是这种辩诉,对苏白不行。
为什么?
因为他了解过,苏白作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师,面对这种答辩,太容易进行反驳了。
对方完全熟知各种刑事条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庭审当中。
更何况。
苏都高级法院接受重新对吴国兴的案子进行审理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时候,有一定的遗漏和问题。
要不然的话.高院方面也不会接受二审上诉的请求。
他作为吴国兴一审判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清楚遗漏和问题在哪里。
如果苏白针对这些遗漏和问题进行反驳。
他还真不知道怎么继续辩诉了。
想到这里,说实话,叶华也没有想明白怎么在回答完苏白提出的问题后,应对苏白的下一波攻击。
“算了算了,暂时不想那么多。”
叶华在心里默念。
现在只能就着苏白的问题继续往下进行陈述。
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反驳回去。
万一对方是徒有虚名呢?
那他不就赚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况后。
叶华开口对于苏白询问的问题进行反驳。
“我方并不认同诉讼方的陈述观点。”
“首先,从执法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方智慧的确没有对吴国兴进行辱骂或者是其他的过激行为。”
“但是。”
“需要确定当时的情况是什么,再来判定方智慧对于吴国兴有没有什么影响。”
“当时的情况是什么?”
“当时的情况是,吴国兴准备去寻找王媛,正好碰到了,从外面回来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关系,也清楚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并且了解王媛不想见吴国兴。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同时出现在了案发的地点,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门口。”
“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内。”
“可是在吴国兴询问方智慧的时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们合租的室内。”
“这明显是属于撒谎的情况。”
“而吴国兴又确认王媛就在她们的出租屋内。”
“在这种情况下吴国兴显然是带着目的性去询问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并没有理会吴国兴的询问。”
“并且告诉吴国兴不要再打扰王媛。”
“吴国兴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怀着暴躁的心情,并且吴国兴在性格方面本身就相对来说较为暴躁。”
“这一点通过吴国兴身边的朋友和亲人,都能够了解的到。”
“在以上条件为背景的情况下,就导致了一个结果。”
“那就是面对方智慧的撒谎行为,激起了吴国兴的愤怒。”
“在此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那就是出租屋内的王媛开口让吴国兴离开。”
“面对方智慧的欺骗,吴国兴很生气。”
“于是原本针对王媛的报复行为,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吴国兴激情犯罪,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过程。”
“在整个的案发过程当中,方智慧虽然没有用语言,来对吴国兴进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还是选择冷漠的对待吴国兴,并且欺骗吴国兴。”
“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之下,这难道不是另一种的激怒吗?”
“这同样是属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对于法律的解读,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上,同时也要应用到相对应的法律情景当中。”
“在以上描述的这种法定情景当中,难道说方智慧的行为不算是对吴国兴的另一种挑衅吗?”
“要知道,一开始吴国兴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针对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个准确的说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这种冷漠和撒谎的情景之下,才对于方智慧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我方认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谎行为算是对于吴国兴的一种挑衅和激怒。”
“即,我方认为,吴国兴的动手属于激情犯罪,应该从轻进行判决。”
面对叶华的辩诉,苏白:????
好好好,你就是这么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这么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按照这么说。
那是不是吴国兴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没理他,他觉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后就取出刀具进行行凶,这也激情犯罪是吧?
这玩意儿能叫激情犯罪吗?
对方这是在考验他的法律知识底蕴?
刚才他已经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没有任何杀人故意的情况下。
并且还有诸多的限定条件。
说白了,在法律的定义上,一般是在反抗的过程中,而造成的当事人死亡,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况下,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是正当防卫。
当然还有另外的其他情况。
不过具体的要看具体的情景。
就比如说,齐丰案和秦小峰案。
这两个一个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个是在对方语言冒犯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个过程中,齐丰遭受了严重的危险,而行驶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为正当防卫。
而在第二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威胁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还继续行使犯罪行为。
很明显已经不属于情绪性犯罪了,完全属于由自身引起的,与他人没有太大的相关联系,脱离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准。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条已经表述的很明显了。
必须是因为被害人的严重错误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激动。
根据上面叶华的陈述答辩。
方智慧犯错了吗?
根本没有好吧。
人家就是不回答你的问题,伱就上去动刀子,现在怪人家不回应你。
人家不回应你,这就属于严重犯错?
因为你自己的情绪波动,而怪到受害人的身上,说是受害人的冷漠和撒谎造成的。
你搁这扯淡呢?
咋的,欺负人不懂法是吧?
面对叶华的陈述,苏白笑着开口:“我想请问一下叶律师。”
“按照叶律师的陈述和所描述的法律的特定情景。”
“举个例子。”
“如果你代理了一件案子,但是这件案子远没有达到委托人的要求,然后委托人对你进行犯罪行为。”
“观点就是:他是一个易怒的人,你接取了他的案子,没有达到他的要求。”
“所以他就对你动手了。”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算不算是激情犯罪?”
“毕竟按照叶律师陈述的观点.…激情犯罪就是对方认为你有错,你就是有错,也不管法律的依据。”
“问就是在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
“叶律师,你觉得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人的话,应该需要怎么判决?”
“同时,我想还请问被诉讼方代理人,关于激情犯罪的条件,我刚才都已经陈述过了。”
“激情犯罪需要满足的是被害方在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之前有着严重过错。”
“被诉讼方代理人是认为在吴国兴对方智慧实行犯罪的这个过程中,方智慧有着严重过错吗?”
“如果被诉讼方代理人认定方智慧在整个过程中有着严重过错的话,那么,请被诉讼方代理人讲一讲什么叫做严重过错?”
叶华:.….
沉默。
一旁的吴建磊着急的拉了拉叶华的衣角:“叶律师,说话啊!”
叶华:我还能说什么?
原本这个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他就取巧,才让吴国兴起被判了八年的有期徒刑。
实际上,如果换成是一名有经验的公诉律师,或者是谢景梅请的律师水平比较高的话。
那么吴国兴至少13年起步。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吴国兴肯定不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轻情节。
而目前来说,辩诉的观点差不多已经落实了。
吴国兴肯定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重情节。
只是故意杀人较重情节也分为几种类别,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对于苏白提问的这个问题,他还真的不好从正面回答。
面对吴建磊和李鑫两个人在一旁焦急的等待。
叶华深吸了口气,挥了挥手,示意两个人先别那么紧张。
随后,看向苏白:
“我方认为,所有的案件都应该根据当时的情景来去进行判断和判定。”
“对于吴国兴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实施过程,要考虑到他的精神状态和他的性格因素。”
“以此来作为判罚的主要判定条件。”
这是避开了询问,自己讲自己的?
还是说对方只能欺负一些不是太懂法律条例的律师。
知道没有办法对于这一个关键点进行辩诉,所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想要为吴国兴争取争取?
但是不管怎么说.…
这种故意杀人,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了。
无论对方怎么辩诉,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
那就是证据!
故意杀人,杀害的还是一个和你没有什么太大关系的人。
只想判八年?
觉得可能吗?
面对叶华的陈述,苏白直接回怼了回去: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吗?”
“他的暴怒性格是他的成长环境所造成的,和其他因素并没有什么关系,犯罪事实认定,只是与其本身有关。”
“我方认为,这种暴怒的性格会对社会产生更加不好的影响。”
“所以我方要求针对吴国兴此次故意杀人,重判。”
不管怎么说。
关于吴国兴的这一点辩诉算是已经结束了。
不是说叶华的水平不行,而是在掌控了事实证据以及苏白提前研究好了对方的辩述论点以后。
对方根本无从反驳。
既然反驳不了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对于吴国兴的判处肯定是要需要撤销的。
至于判多少年?
苏白还是那个看法,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达不到死期的程度,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
咚咚!
庭审台席位上。
周广宇敲响了法槌,双方的答辩目前来看的话,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资料,周广宇的目光从被诉讼方叶华的身上转移到了诉讼方苏白的身上。
“关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并了解。”
“下面合议庭针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询问。”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你当时在对方智慧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你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面对突如其来的询问,吴国兴愣了一下,紧接着开口:
“我当时觉得她不理我,我很生气,又听到了王媛就在屋里面说话了,就更生气了,然后我就动手了。”
咚!
“那么被诉讼方代理律师,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者是法律条例?”
叶华开口:“没有.…审判长。”
咚!
“既然被告方没有继续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法律条例。”
“那么依照执法方以及吴国兴的口供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现在判定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吴国兴的犯罪行为虽然一开始的目的不是方智慧,但是是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与目的没有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
“第二,方智慧没有对吴国兴造成严重错误,没有实施任何的侵害行为,基于这一点,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而是由于其自身性格的因素,导致了其突起杀人的情况。”
“对于以上两点的判定,被诉讼方吴国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无异议?”
“若有异议,请陈述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其不相关的就不要过多的进行陈述了。”
最后一句.…相当于说其他的废话,不要多说,就针对以上两点的判定有没有异议就行了。
叶华:.….
“审判长,没有异议。”
咚咚!
“被告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庭审的下一个辩点进行答辩。”
法槌落下。
苏白轻呼了口气,实际上撤销一审的判决不难。
因为一审的判决完全是属于没有太多依据的判决。
对方属于玩诡辩的!
一审的判决,甚至让苏白怀疑,当时的审判长是收了东西的。
不过在看完卷宗以后才知道,真的是因为律师的水平不行。
所以这场庭审的重点,不在于对吴国兴的控告,而是在于对王媛的控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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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杀人证据存在。
事实依据完整,证据链确凿。
虽然在当时的过程中,没有摄像头,但是根据口供,凶器等事实确认,不可能反驳。
至于苏白所说的激情犯罪的申请驳回。
叶华当然清楚怎么反驳。
但作为一流律师的他,很清楚,自己的反驳很容易被对方驳回。
同时,从上一次一审判决的情况来讲。
判定激情犯罪的最主要因素是,吴兴国的口供以及自身的情绪状态和诡辩的角度。
从吴兴国的口供中,以及对吴兴国的主观目的,来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说明。
最后一点,从辩诉的角度来进行出发才是最重要的。
这种辩诉的方法,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但也只是在一般的律师面前可行。
毕竟对于律师来说,临场的反应很重要。
可是这种辩诉,对苏白不行。
为什么?
因为他了解过,苏白作为南都的知名刑事律师,面对这种答辩,太容易进行反驳了。
对方完全熟知各种刑事条例,并且能够将其运用到庭审当中。
更何况。
苏都高级法院接受重新对吴国兴的案子进行审理是为什么?
就是因为认定,一审判决的时候,有一定的遗漏和问题。
要不然的话.高院方面也不会接受二审上诉的请求。
他作为吴国兴一审判决的诉讼代理人,当然清楚遗漏和问题在哪里。
如果苏白针对这些遗漏和问题进行反驳。
他还真不知道怎么继续辩诉了。
想到这里,说实话,叶华也没有想明白怎么在回答完苏白提出的问题后,应对苏白的下一波攻击。
“算了算了,暂时不想那么多。”
叶华在心里默念。
现在只能就着苏白的问题继续往下进行陈述。
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反驳回去。
万一对方是徒有虚名呢?
那他不就赚了。
理清楚目前的情况后。
叶华开口对于苏白询问的问题进行反驳。
“我方并不认同诉讼方的陈述观点。”
“首先,从执法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方智慧的确没有对吴国兴进行辱骂或者是其他的过激行为。”
“但是。”
“需要确定当时的情况是什么,再来判定方智慧对于吴国兴有没有什么影响。”
“当时的情况是什么?”
“当时的情况是,吴国兴准备去寻找王媛,正好碰到了,从外面回来的方智慧。
方智慧知道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关系,也清楚王媛和吴国兴之间的矛盾是什么,并且了解王媛不想见吴国兴。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人同时出现在了案发的地点,也就是方智慧和王媛同居的合租室门口。”
“吴国兴和方智慧两个人都知道,王媛就在合租的出租屋内。”
“可是在吴国兴询问方智慧的时候,方智慧的回答是王媛不在她们合租的室内。”
“这明显是属于撒谎的情况。”
“而吴国兴又确认王媛就在她们的出租屋内。”
“在这种情况下吴国兴显然是带着目的性去询问方智慧的。”
“可是方智慧呢.…?”
“方智慧的做法,是并没有理会吴国兴的询问。”
“并且告诉吴国兴不要再打扰王媛。”
“吴国兴这一次找王媛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私人的恩怨,原本就怀着暴躁的心情,并且吴国兴在性格方面本身就相对来说较为暴躁。”
“这一点通过吴国兴身边的朋友和亲人,都能够了解的到。”
“在以上条件为背景的情况下,就导致了一个结果。”
“那就是面对方智慧的撒谎行为,激起了吴国兴的愤怒。”
“在此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点,那就是出租屋内的王媛开口让吴国兴离开。”
“面对方智慧的欺骗,吴国兴很生气。”
“于是原本针对王媛的报复行为,落在了方智慧的身上。”
“吴国兴激情犯罪,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过程。”
“在整个的案发过程当中,方智慧虽然没有用语言,来对吴国兴进行挑逗或者是激怒。”
“可是她明知道吴国兴的性格暴怒,还是选择冷漠的对待吴国兴,并且欺骗吴国兴。”
“在这种条件和背景之下,这难道不是另一种的激怒吗?”
“这同样是属于挑逗和激怒的犯罪情形。”
“对于法律的解读,我们不应该拘泥于法律条款的解释上,同时也要应用到相对应的法律情景当中。”
“在以上描述的这种法定情景当中,难道说方智慧的行为不算是对吴国兴的另一种挑衅吗?”
“要知道,一开始吴国兴的目的并不是打算针对方智慧,而是打算向王媛讨要一个准确的说法。”
“而碰巧遇到了方智慧,在方智慧的这种冷漠和撒谎的情景之下,才对于方智慧进行的犯罪行为。”
“在这种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我方认为方智慧的冷漠以及撒谎行为算是对于吴国兴的一种挑衅和激怒。”
“即,我方认为,吴国兴的动手属于激情犯罪,应该从轻进行判决。”
面对叶华的辩诉,苏白:????
好好好,你就是这么理解激情犯罪的是吧?
你就是这么理解特定的法律情景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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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不是吴国兴在路上和路人搭讪,人家没理他,他觉得人家冒犯他了,然后就取出刀具进行行凶,这也激情犯罪是吧?
这玩意儿能叫激情犯罪吗?
对方这是在考验他的法律知识底蕴?
刚才他已经表明的很清楚了,激情犯罪是指在没有任何杀人故意的情况下。
并且还有诸多的限定条件。
说白了,在法律的定义上,一般是在反抗的过程中,而造成的当事人死亡,这叫做激情犯罪。
一般的情况下,适用于防卫过当,或者是正当防卫。
当然还有另外的其他情况。
不过具体的要看具体的情景。
就比如说,齐丰案和秦小峰案。
这两个一个是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一个是在对方语言冒犯的过程中行使的“激情犯罪”。
在第一个过程中,齐丰遭受了严重的危险,而行驶的激情犯罪,所以判定为正当防卫。
而在第二个过程中,受害人根本就没有威胁秦小峰的能力,秦小峰还继续行使犯罪行为。
很明显已经不属于情绪性犯罪了,完全属于由自身引起的,与他人没有太大的相关联系,脱离了激情犯罪的基本标准。
并且激情犯罪的第一条已经表述的很明显了。
必须是因为被害人的严重错误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激动。
根据上面叶华的陈述答辩。
方智慧犯错了吗?
根本没有好吧。
人家就是不回答你的问题,伱就上去动刀子,现在怪人家不回应你。
人家不回应你,这就属于严重犯错?
因为你自己的情绪波动,而怪到受害人的身上,说是受害人的冷漠和撒谎造成的。
你搁这扯淡呢?
咋的,欺负人不懂法是吧?
面对叶华的陈述,苏白笑着开口:“我想请问一下叶律师。”
“按照叶律师的陈述和所描述的法律的特定情景。”
“举个例子。”
“如果你代理了一件案子,但是这件案子远没有达到委托人的要求,然后委托人对你进行犯罪行为。”
“观点就是:他是一个易怒的人,你接取了他的案子,没有达到他的要求。”
“所以他就对你动手了。”
“在这种情况下,对方算不算是激情犯罪?”
“毕竟按照叶律师陈述的观点.…激情犯罪就是对方认为你有错,你就是有错,也不管法律的依据。”
“问就是在特定的法律情景当中。”
“叶律师,你觉得如果真的有这么一个人的话,应该需要怎么判决?”
“同时,我想还请问被诉讼方代理人,关于激情犯罪的条件,我刚才都已经陈述过了。”
“激情犯罪需要满足的是被害方在犯罪行为人实施侵害之前有着严重过错。”
“被诉讼方代理人是认为在吴国兴对方智慧实行犯罪的这个过程中,方智慧有着严重过错吗?”
“如果被诉讼方代理人认定方智慧在整个过程中有着严重过错的话,那么,请被诉讼方代理人讲一讲什么叫做严重过错?”
叶华:.….
沉默。
一旁的吴建磊着急的拉了拉叶华的衣角:“叶律师,说话啊!”
叶华:我还能说什么?
原本这个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他就取巧,才让吴国兴起被判了八年的有期徒刑。
实际上,如果换成是一名有经验的公诉律师,或者是谢景梅请的律师水平比较高的话。
那么吴国兴至少13年起步。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吴国兴肯定不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轻情节。
而目前来说,辩诉的观点差不多已经落实了。
吴国兴肯定会被判定为故意杀人较重情节。
只是故意杀人较重情节也分为几种类别,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对于苏白提问的这个问题,他还真的不好从正面回答。
面对吴建磊和李鑫两个人在一旁焦急的等待。
叶华深吸了口气,挥了挥手,示意两个人先别那么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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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吴国兴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实施过程,要考虑到他的精神状态和他的性格因素。”
“以此来作为判罚的主要判定条件。”
这是避开了询问,自己讲自己的?
还是说对方只能欺负一些不是太懂法律条例的律师。
知道没有办法对于这一个关键点进行辩诉,所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想要为吴国兴争取争取?
但是不管怎么说.…
这种故意杀人,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了。
无论对方怎么辩诉,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
那就是证据!
故意杀人,杀害的还是一个和你没有什么太大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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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叶华的陈述,苏白直接回怼了回去: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吗?”
“他的暴怒性格是他的成长环境所造成的,和其他因素并没有什么关系,犯罪事实认定,只是与其本身有关。”
“我方认为,这种暴怒的性格会对社会产生更加不好的影响。”
“所以我方要求针对吴国兴此次故意杀人,重判。”
不管怎么说。
关于吴国兴的这一点辩诉算是已经结束了。
不是说叶华的水平不行,而是在掌控了事实证据以及苏白提前研究好了对方的辩述论点以后。
对方根本无从反驳。
既然反驳不了的话,那么一审判决对于吴国兴的判处肯定是要需要撤销的。
至于判多少年?
苏白还是那个看法,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达不到死期的程度,无期徒刑是肯定跑不了的。
咚咚!
庭审台席位上。
周广宇敲响了法槌,双方的答辩目前来看的话,已经没有什么好说的了。
稍微的整理了一下资料,周广宇的目光从被诉讼方叶华的身上转移到了诉讼方苏白的身上。
“关于双方的辩诉,合议庭已经听取并了解。”
“下面合议庭针对一些关键性的问题进行询问。”
“犯罪行为人吴国兴,你当时在对方智慧实行犯罪行为的时候,你的主观想法是什么?”
面对突如其来的询问,吴国兴愣了一下,紧接着开口:
“我当时觉得她不理我,我很生气,又听到了王媛就在屋里面说话了,就更生气了,然后我就动手了。”
咚!
“那么被诉讼方代理律师,你还有没有什么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者是法律条例?”
叶华开口:“没有.…审判长。”
咚!
“既然被告方没有继续要补充和陈述的证据或法律条例。”
“那么依照执法方以及吴国兴的口供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现在判定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
“理由如下:”
“第一,吴国兴的犯罪行为虽然一开始的目的不是方智慧,但是是对方智慧实行了犯罪行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与目的没有法律上面的因果关系。”
“第二,方智慧没有对吴国兴造成严重错误,没有实施任何的侵害行为,基于这一点,吴国兴不属于激情犯罪,而是由于其自身性格的因素,导致了其突起杀人的情况。”
“对于以上两点的判定,被诉讼方吴国兴及其委托代理人有无异议?”
“若有异议,请陈述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其不相关的就不要过多的进行陈述了。”
最后一句.…相当于说其他的废话,不要多说,就针对以上两点的判定有没有异议就行了。
叶华:.….
“审判长,没有异议。”
咚咚!
“被告方无异议,那么针对庭审的下一个辩点进行答辩。”
法槌落下。
苏白轻呼了口气,实际上撤销一审的判决不难。
因为一审的判决完全是属于没有太多依据的判决。
对方属于玩诡辩的!
一审的判决,甚至让苏白怀疑,当时的审判长是收了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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