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次,苏白在庭审场上提出来的并不是无罪辩护,而是有期徒刑。
因为在这场庭审中,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来讲。
当时的何平,是在执法期间与周立产生了冲突。
基于这一点,以及具体的经过,对周立的判定,肯定是有罪。
这场庭审无罪辩护是不可能达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减刑的辩护,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
当然了。
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十年是有期徒刑一年判缓,同样是有期徒刑。
不过.…
这场判决到底判多长时间,对于这个还需要审判长来决定。
.
…
而苏白提出来的有期徒刑,让公诉人蔡万强觉得,苏白简直是胡说八道!
TMD就是扯淡!
为什么.…?
因为何平在当时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虽然说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被相关人员致死。
一审判决死刑,在蔡文强看来理所应当,就应该这么判。
这么判,没问题,完全没问题!
毕竟如果不这么判的话,那么执法者,还怎么维护执法的尊严和权利?
可是.…
被告方委托律师,既然直接要求减刑到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
从死刑到有期徒刑,这中间可是有着巨大的差距和鸿沟!
蔡万强在听到苏白的陈述后直接开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委托律师。”
“你方认定这个罪行较轻,是怎么认定的?”
“有没有什么依据?”
“检方控告被告人周立死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周立,在城管局人员何平,进行执法期间,利用自己摊位上的水果刀,对于何平的胸前位置,进行了刺穿动作。”
“导致了何平伤及到了身体的关键部位,造成了最终的死亡结果。”
“周立在城管局人员的执法期间,对于执法人员进行故意伤害,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严重伤害他人行为,并且是严重伤害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死亡的行为。”
“说白了!”
“意思就是,周立在整场过程当中,对抗执法人员,并且有意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行为。”
“从这一点上来说,周立的故意性,成立!”
“从结果性上来说,周立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是结果。”
“基于以上周立的行为,对抗执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具有故意性质,严重影响社会,违背社会公序,不应该减轻处罚。”
在蔡万强陈述完毕后,苏白沉默了几秒。
不是因为别的.…
只是因为蔡万强的陈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多!
从结果上面来说,周立的确导致了何平的死亡,但是那是有原因的。
并且不是蔡万强所陈述的那样,不是对抗执法。
就像是蔡万强陈述的,故意性来讲,完全就是瞎扯淡。
为什么?
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这个案子不是执法,而是两个人的冲突和矛盾引起的。
按照公诉人陈述的,好像是周立故意对抗执法人员一样。
但实际上呢?
实际上是什么情况?
实际上是周立被数名执法人员围住,起了冲突,最后意外导致了何平的死亡。
而不是周立一开始就拿着刀上来就干。
公诉人的陈述完全是站在何平的角度上,去进行陈述的。
并没有站在客观的事实角度上进行陈述。
就按照公诉人陈述的一点——周立故意伤害?
事实上是周立没有办法,是在挨揍的过程中去拿刀,想要反抗,想要保护自身而做出的行为。
面对公诉人的回应,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不认同公诉方的陈述,我方想请当事人周立,能够描述一下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有具体的情况才能够了解相关的事实,而不是听某一方进行争执。”
“基于这一点,我想请周立还原当时具体情况。”
林友平在听到苏白的申请后点了点头:“同意被告方诉讼律师的申请。”
“请当事人周立,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林友平作为本次庭审的主审判员,对于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倾向性。
就像是当初的那个齐丰案,他之所以判定齐丰无罪。
就是因为要推进法治的进步。
事实上,齐丰案得到了最高院和最高检的指导,现在已经运用到了某些庭审判决当中。
算是推进了法制的进步。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他对于周立这个案件进行审理。
同样是苏白进行代理辩护的,他也很好奇并期待,苏白会拿出什么样的观点,来对于周立进行辩护。
.
…
法槌敲响。
被告人席位上,周立有些紧张不安,看了一眼律师席位上的苏白。
紧接着抬头看向正前方的审判长,从他的视角开口描述了一下大致的事情经过。
“审判长,我可以慢慢说吗?”
“可以。”
“好的,谢谢审判长。”
对于林友平的人性化审判,周立鞠了一躬,才继续开口陈述。
“我们那一片是个小商场,说是小商场,其实就是商场搭建起来的摊位,摊位一个月不少钱,提供给我们这些商贩。”
“我的那个位置好,还便宜,其实有不少人眼红。”
“当时说的是可能会有领导对我们那片进行视察,然后要求我们怎么怎么样,要合规合范.…抓的比较严。”
“.….”
周立作为一名小商贩,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点,或者说,对于在庭审上交代的,能够让审判长具有倾向性的法律解释,不是太清楚。
在陈述的过程当中,一直没有强调案件发生的重点过程。
现在已经讲了,大概将近十分钟的时间。
如果再这么下去.…很有可能会影响审判长,对于关键问题的把控。
于是苏白举手示意,对周立进行提问时的询问。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建议,林友平同意了。
紧接着,苏白开口询问周立:
“根据你刚才的陈述,你能简单的说明一下当时的争吵情况发生矛盾的情况吗?”
“好的.…”
周立点头,听到是苏白询问自己,轻呼口气,继续开口。
“当时争吵情况和争斗情况是我抱怨了几句,然后他们几个人就把我围住了,并且开始挑我的刺,甚至告诫我,让我以后不要再摆摊了。”
“我就问他们凭什么?”
“这个摊位是我每个月花钱租过来的,凭什么不让我摆摊?他们没有权利不让我们摆摊。”
“虽然说这一片区域的确是归他们管,但是他们不能随意的,不让我们摆摊。”
“换摊位的事情我都没说什么,现在又不让我摆摊了,我心里不仅积累了家里的事情,又出现了那天的矛盾,更生气。”
“然后就和他们吵起来。”
“越吵越凶,他们就要抢我的摊子,说我有什么违规行为,我不同意就和他们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个人和他们相比,肯定不占上风,然后就动刀了.…”
苏白继续开口:“那么伱这把刀,原本是做什么用的?”
“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为隔壁摊位还有其他摊位的人比较好,有时候会送点水果什么的,有时候有些人一时半会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这把刀有时候还会借给他们削点东西。”
“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你说的?”
“有有有,周围邻居他们的都知道,还有就是我这把刀用了很长时间了,我都不带回家的,一直都在摊位上放着。”
苏白继续询问关键问题:“那么当时你在冲动进行行凶的过程当中,是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局面,这一点能够细说一下吗?”
“还有就是你为什么要动刀?”
“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动刀,当时你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面对苏白了,这几个关键性问题,周立沉默了几秒,然后一五一十的都说了出来。
“当时是他们几个人对我动手,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个,我本来家里面当时就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我心里很郁闷,现在又被打,然后我就想起来自己这么长时间的委屈,还有就是我想着要阻止他们继续打我。”
“当时脑子一热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时候,他们还在那里骂我,骂我让我滚,说什么有本事就捅死他们,还警告我,让我以后小心点,不要在这边摆摊了。”
“何平仗着自己身子高,甚至还过来推我,给了我一拳。”
“然后就出现后续的事情了.…”
苏白:“按照你的说法,是你们先有了语言上的矛盾,然后再有了肢体上的矛盾。”
“对面几人在一起殴打你,然后你用刀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反击和保护自身对吗?”
“对,我当时想的就是他们太欺负人了!”
“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看向被告方委托律师席位,一时之间不知道该怎么回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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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因为在这场庭审中,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和线索来讲。
当时的何平,是在执法期间与周立产生了冲突。
基于这一点,以及具体的经过,对周立的判定,肯定是有罪。
这场庭审无罪辩护是不可能达到的。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减刑的辩护,是最有利于当事人的。
当然了。
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十年是有期徒刑一年判缓,同样是有期徒刑。
不过.…
这场判决到底判多长时间,对于这个还需要审判长来决定。
.
…
而苏白提出来的有期徒刑,让公诉人蔡万强觉得,苏白简直是胡说八道!
TMD就是扯淡!
为什么.…?
因为何平在当时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虽然说有一定的过错,但是在执法的过程中,被相关人员致死。
一审判决死刑,在蔡文强看来理所应当,就应该这么判。
这么判,没问题,完全没问题!
毕竟如果不这么判的话,那么执法者,还怎么维护执法的尊严和权利?
可是.…
被告方委托律师,既然直接要求减刑到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
从死刑到有期徒刑,这中间可是有着巨大的差距和鸿沟!
蔡万强在听到苏白的陈述后直接开口:“我想请问一下,被告人委托律师。”
“你方认定这个罪行较轻,是怎么认定的?”
“有没有什么依据?”
“检方控告被告人周立死刑,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被告人周立,在城管局人员何平,进行执法期间,利用自己摊位上的水果刀,对于何平的胸前位置,进行了刺穿动作。”
“导致了何平伤及到了身体的关键部位,造成了最终的死亡结果。”
“周立在城管局人员的执法期间,对于执法人员进行故意伤害,这种行为是什么行为?”
“这种行为已经属于严重伤害他人行为,并且是严重伤害执法人员,致执法人员死亡的行为。”
“说白了!”
“意思就是,周立在整场过程当中,对抗执法人员,并且有意对执法人员进行暴力行为。”
“从这一点上来说,周立的故意性,成立!”
“从结果性上来说,周立造成了执法人员的死亡是结果。”
“基于以上周立的行为,对抗执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具有故意性质,严重影响社会,违背社会公序,不应该减轻处罚。”
在蔡万强陈述完毕后,苏白沉默了几秒。
不是因为别的.…
只是因为蔡万强的陈述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多!
从结果上面来说,周立的确导致了何平的死亡,但是那是有原因的。
并且不是蔡万强所陈述的那样,不是对抗执法。
就像是蔡万强陈述的,故意性来讲,完全就是瞎扯淡。
为什么?
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这个案子不是执法,而是两个人的冲突和矛盾引起的。
按照公诉人陈述的,好像是周立故意对抗执法人员一样。
但实际上呢?
实际上是什么情况?
实际上是周立被数名执法人员围住,起了冲突,最后意外导致了何平的死亡。
而不是周立一开始就拿着刀上来就干。
公诉人的陈述完全是站在何平的角度上,去进行陈述的。
并没有站在客观的事实角度上进行陈述。
就按照公诉人陈述的一点——周立故意伤害?
事实上是周立没有办法,是在挨揍的过程中去拿刀,想要反抗,想要保护自身而做出的行为。
面对公诉人的回应,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我不认同公诉方的陈述,我方想请当事人周立,能够描述一下当时现场的具体情况。”
“有具体的情况才能够了解相关的事实,而不是听某一方进行争执。”
“基于这一点,我想请周立还原当时具体情况。”
林友平在听到苏白的申请后点了点头:“同意被告方诉讼律师的申请。”
“请当事人周立,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林友平作为本次庭审的主审判员,对于这个案子没有什么倾向性。
就像是当初的那个齐丰案,他之所以判定齐丰无罪。
就是因为要推进法治的进步。
事实上,齐丰案得到了最高院和最高检的指导,现在已经运用到了某些庭审判决当中。
算是推进了法制的进步。
不过话说回来,这一次,他对于周立这个案件进行审理。
同样是苏白进行代理辩护的,他也很好奇并期待,苏白会拿出什么样的观点,来对于周立进行辩护。
.
…
法槌敲响。
被告人席位上,周立有些紧张不安,看了一眼律师席位上的苏白。
紧接着抬头看向正前方的审判长,从他的视角开口描述了一下大致的事情经过。
“审判长,我可以慢慢说吗?”
“可以。”
“好的,谢谢审判长。”
对于林友平的人性化审判,周立鞠了一躬,才继续开口陈述。
“我们那一片是个小商场,说是小商场,其实就是商场搭建起来的摊位,摊位一个月不少钱,提供给我们这些商贩。”
“我的那个位置好,还便宜,其实有不少人眼红。”
“当时说的是可能会有领导对我们那片进行视察,然后要求我们怎么怎么样,要合规合范.…抓的比较严。”
“.….”
周立作为一名小商贩,对于某些法律知识点,或者说,对于在庭审上交代的,能够让审判长具有倾向性的法律解释,不是太清楚。
在陈述的过程当中,一直没有强调案件发生的重点过程。
现在已经讲了,大概将近十分钟的时间。
如果再这么下去.…很有可能会影响审判长,对于关键问题的把控。
于是苏白举手示意,对周立进行提问时的询问。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建议,林友平同意了。
紧接着,苏白开口询问周立:
“根据你刚才的陈述,你能简单的说明一下当时的争吵情况发生矛盾的情况吗?”
“好的.…”
周立点头,听到是苏白询问自己,轻呼口气,继续开口。
“当时争吵情况和争斗情况是我抱怨了几句,然后他们几个人就把我围住了,并且开始挑我的刺,甚至告诫我,让我以后不要再摆摊了。”
“我就问他们凭什么?”
“这个摊位是我每个月花钱租过来的,凭什么不让我摆摊?他们没有权利不让我们摆摊。”
“虽然说这一片区域的确是归他们管,但是他们不能随意的,不让我们摆摊。”
“换摊位的事情我都没说什么,现在又不让我摆摊了,我心里不仅积累了家里的事情,又出现了那天的矛盾,更生气。”
“然后就和他们吵起来。”
“越吵越凶,他们就要抢我的摊子,说我有什么违规行为,我不同意就和他们扭打在了一起。”
“我一个人和他们相比,肯定不占上风,然后就动刀了.…”
苏白继续开口:“那么伱这把刀,原本是做什么用的?”
“这把刀.…原本是削水果用的,因为隔壁摊位还有其他摊位的人比较好,有时候会送点水果什么的,有时候有些人一时半会找不到自己的工具了,我这把刀有时候还会借给他们削点东西。”
“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你说的?”
“有有有,周围邻居他们的都知道,还有就是我这把刀用了很长时间了,我都不带回家的,一直都在摊位上放着。”
苏白继续询问关键问题:“那么当时你在冲动进行行凶的过程当中,是处在一个什么样的局面,这一点能够细说一下吗?”
“还有就是你为什么要动刀?”
“是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动刀,当时你的心情是什么样的?”
面对苏白了,这几个关键性问题,周立沉默了几秒,然后一五一十的都说了出来。
“当时是他们几个人对我动手,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何平是打我打的最狠最凶的那个,我本来家里面当时就经历了那么多的事情,我心里很郁闷,现在又被打,然后我就想起来自己这么长时间的委屈,还有就是我想着要阻止他们继续打我。”
“当时脑子一热就去拿刀了。”
“拿刀的时候,他们还在那里骂我,骂我让我滚,说什么有本事就捅死他们,还警告我,让我以后小心点,不要在这边摆摊了。”
“何平仗着自己身子高,甚至还过来推我,给了我一拳。”
“然后就出现后续的事情了.…”
苏白:“按照你的说法,是你们先有了语言上的矛盾,然后再有了肢体上的矛盾。”
“对面几人在一起殴打你,然后你用刀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反击和保护自身对吗?”
“对,我当时想的就是他们太欺负人了!”
“好的!”
“那我想请问一下,在最初一开始的时候,是你先动手的,还是他们先动手的。”
“这个.…”周立犹豫了几秒:“当时他们骂骂咧咧,然后我气冲冲的上前跟他们理论,后面我们互相推搡。”
“我记得是他们先推搡的。”
“好的。”
“谢谢你的回答。”
苏白点头,而后看向了自己的诉讼材料,然后看向公诉人席位:
“基于刚才周立的回答,再结合着执法方提供的相应证据以及路人证言等事实依据。”
“可以看的出来,周立刚才的回答没有任何的倾向性回答完全是由自己的主观进行答述。”
“在案发的整个过程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主要过错方并不是周立。”
“因为在一开始的过程当中,周立只是在言语上进行了抱怨,随后进行罚款,而后又在其他人的推搡之下,扭打在了一起,吃了亏取刀。”
“取刀的时间并不算长,并且刀并不是进行事先准备的。”
“这件事情也完全可以看做,周立只是在进行着防卫行为。”
“根据防卫的有关论述,不法侵害在实施当中。”
“其他几人是不是在对周立进行殴打?是的!”
“这个不法侵害,有没有中止?”
“没有!”
“在这个条件之下,周立取刀,并且对方依旧实施着言语上的暴力,甚至有实施行动上的暴力的巨大倾向。”
“在这个行为中.…”
“周立对于几名人员进行了反击行为,对于何平有了伤害的行为。”
“基于这一点,我方认为我方并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无论是从伤害的角度来讲,还是从故意的性质来讲。”
“都不存在主观的故意和伤害等行为。”
“我方申请审判长判定此行为为防卫行为。”
面对苏白的陈述,公诉人蔡万强眉头紧锁。
关于这种防卫行为,他不是没有考虑过。
但是!
苏白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这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
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于,何平等人的身份问题。
在摆摊的这个问题上,何平等人具有执法的权利。
这个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周立的陈述,推搡并不形成致命的不法侵害,甚至可以说,在那时候已经停止了不法侵害。
针对苏白提出来的这个防卫行为,蔡万强有话要说。
“我不同意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观点。”
“为什么?”
“因为被告方委托律师,没有考虑到一个性质,那就是何平等人是具有执法权利的。”
“在考虑到,周立的违规行为,他们可以采取一定的权利。”
“所以基于这一点,那么何平等人的行为就不属于不法侵害。”
“既然何平等人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那么根据防卫行为中条款解释。”
“不存在不法侵害,或者是不在不法侵害的过程当中,不可用于防卫行为。”
“也就是说,在整个过程中,周立不存在着防为的行为。”
“基于以上的观点,我方认为,周立就是属于故意伤人致人死亡。”
“并且是严重性的致执法人员死亡。”
“由此,我方申请驳回被告方诉讼律师的陈述。”
苏白:“???”
对!
没错!
如果按照蔡万强的陈述的话,的确没有任何的毛病是在执法过程当中,不属于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具有时效性,一旦过了不法侵害的时间,剩余的时间就不属于正当防卫。
而依照蔡万强的说法是——何平不属于不法侵害。
说白了。
最主要想要依照的还是那层身份。
可是.…城管人员有相关的执法权利吗?
对于蔡万强的描述,苏白进行了反驳:
“我想请问一下公诉人,城管人员有哪些相关的执法权利?”
“城管执法权力给予了他们推搡和对于他人实施殴打或者是辱骂的权利了吗?”
“没有!”
“那么他们凭什么殴打或者是辱骂以及推搡周立?”
“这不在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范围之内,凭什么认定他们的行为是属于执法行为?”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他们可以殴打推搡辱骂公民的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周立是什么?”
“周立属不属于公民?”
“属于!”
“难道说,周立的职业性质受到了何平等人的管辖,他们就有其他没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的能力了吗?”
“我想请公诉人回答我这个问题!”
面对苏白的这一询问,蔡万强微微皱了皱眉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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