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是什么情况?”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听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伱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驳回上述请求。
???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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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
一般属于重大型案件,例如说涉及到了犯罪行为的舆论讨论。
或者是涉及到了非正常案件判决。
这里非正常案件判决指的是,涉及到了冤假错案。
例如说,在某年最高检公布的工作报告中,点名了国内十几个案子的重点关注。
其中包括——“投毒案”“被冤枉入狱26年的著名冤假错案”
“某云省知名果违规减刑”以及“涉及到反暴力强迫致人死亡案”等。
这些案例,有某些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知名度高,有很大舆论。
或者对案情的罪行界定有较大问题。
并且涉及到了相对复杂的罪行认定情况。
说白了.…只有一点,那就是庭审案件,无论是罪名还是程序,对于社会的影响力相对较大。
所以才会得到最高检的重视。
让罗大翔直接开口说,可能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件。
这个案子的复杂性肯定小不了!
苏白笑着开口:“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这个案子肯定不小啊!”
“罗老师,你这个案子是从哪儿来的?”
罗大翔那边回应:“等一会儿聊吧,这一次我到南都来参加一个会。”
“现在会开完了,等我去你律所聊。”
“行!那我在律所等着!”
.
….
律所内,罗大翔坐在办公室的沙发上和苏白聊着近期的情况。
这还是罗大翔第一次来到白君律师事务所。
难免会聊一些其他的事情。
大致的聊了聊后,苏白主动问起了那个涉及到最高检重视的案子。
“罗老师.…你电话中说这案子涉及到了最高检的重视。”
“是什么情况?”
“这个案子该不会又涉及到了审判方或者是检方的问题,是个冤假错案?”
罗大翔听到苏白提起这个案子,表情稍微有一些严肃,摇了摇头。
“这个案子并不涉及常规的冤假错案。”
“是近期的一个案子。”
“案件涉及到的问题有点复杂,准确来说是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立案和判决方式存在着很大问题?
意思是这个案子,在涉及罪名的法律解释那里有问题?
苏白听到罗大翔介绍这个案子,被勾起了好奇心。
罗大翔又继续开口:“犯罪预备应该听过吧?”
“听过。”
犯罪预备,处在刑法中的第二节,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对比既遂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两者都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没有完成犯罪的结果。
所以,从既定的犯罪罪名进行出发,减轻一定的犯罪刑罚。
用通俗点话说,大概意思就是伱还没有犯罪,但是你准备去犯罪。
并且在准备去犯罪的过程当中实施了行为。
这种做法就叫做犯罪预备。
只不过.…
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预备很难被界定。
或者说,犯罪预备的时间很短,很难有充足的证据链来证实有犯罪的嫌疑。
以此罪在国内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有着一定的问题。
苏白在接受委托后整理好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法律适用不同。
向沙都中级法院提出了二审的请求。
在此期间,苏白还特意又去了一趟看守所,了解情况,
并且安慰方如风,这个案子我法律的适用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让他耐心等待一些时间,等到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后,那么就会翻案。
同时.…
苏白也在整理着提交二审的诉讼材料以及利于他方的证据。
在一切准备就绪后,苏白等待着法院的回复。
可是等到的却是中院拒绝的回复——
中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合理,罪名合适,不存在其他情况。
驳回上述请求。
???
驳回了?
苏白在接到中院的回复后,愣了一下。
不是.…他申请的证据材料都没有任何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对该案件进行重新的梳理。
在这个案件当中,方如风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预备。
怎么可以用犯罪预备来对方如风进行判决?
如果这样判决,那是不是逮着一个人就可以说他是有犯罪预备?
万能罪?!
中院拒绝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合理是吧?
行!继续上诉!
实在不行,捅到最高检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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