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匠人数少了,原因除了上述因战乱以致流离失所的,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隐瞒匠籍,以此达到避免充役的目的。
对此,刘宗周的意见是,责令工部将除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六省以外的匠户们重新编订入册。
这项工作异常繁琐,想要将隐藏在民间的匠户挖出来而达到不“扰民”,这就需要一些实质性的福利。
众所周知,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军户制度一样,是子孙承继,世世代代都要在卫所充当匠户,每年还要到京师轮为班匠。
对此,崇祯皇帝采纳了刘宗周的建议,并且决意改革匠籍、轮班匠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宽限了广大匠户们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
其一,就是要扩大先前历朝已实行至今的优免政策范围。
有明一代,自洪武年起,对工匠的优免政策便不断调整,一直存在,但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规定“免其家他役”,便是将匠籍之家的所有杂役一概免除,然而很快,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
改为“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
宣德元年,明廷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
“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
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这是明代历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较重大的改革,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
不过崇祯与刘宗周所谈,当年这项改革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仅仅五年以后,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动,恢复为洪武祖制。
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自然是当时来源于朝中的阻力,而工部也并没有认真的执行这一决定,反在暗中作梗。
“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
事实上,宣德年那次以后,匠户产生的问题与日俱增。
逃匠问题频发,官府勾补尚且不足,而匠户与卫所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逐步被放弃,不再做出任何改动,直到如今形同虚设的地步。
对于此项,崇祯皇帝决定继续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并且规定匠人每户无论多寡,只额一丁入匠籍,余者从宽。
且户有匠籍者,主家概免一切徭役。
自此以后,大明的匠户之家,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余的可以自己选择,有了做其它行业的机会。
其二,崇祯打算给匠户更多的福利。
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这是朝廷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至今的一项政策。
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下旨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
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又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
自此之后,在京匠户的月粮直米自此后就没有再限制休工与上工之分,这是如今匠户们已定的福利。
当然,这项福利仅限于来京的轮班匠户,相对于背井离乡,在京师辛苦工作而言,这似乎又算不得什么了。
对此,崇祯做出了如下改动。
每年各地轮班来京匠户,四川、陕西等道路艰远者,令内官监月支粮五斗,南北两京等道远却不艰难者,令兵仗局月支粮四斗,除此之外的,则令工部月支粮三斗。
技艺精湛的匠户,令工部核定印发“高级匠户”证,持有此证的匠户,月可从工部支粮一石,且家人在徭役与免籍方面优免更多,四十岁即可退休。
上工时,各地民匠每日都可于光禄寺多支粳米八合,以资鼓励。
刘宗周还提出了匠户对逃亡的担忧,这其实和卫所军户逃亡属于一个性质。
卫所制已经烂透了,崇祯没有卫所军也能打胜仗,所以影响不大,而匠户逃亡对大明的手工业却有重大打击。
每年因匠户逃亡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说是无法估量,而且最主要的,这还会造成手工业的衰落。
对此,崇祯皇帝下旨决定。
首先要改善轮班匠户的作息问题,让他们得到更充分的休息,才能有效减少匠户的逃亡和藏匿。
如今的各地匠户来京轮班,分三年一班,五年一班,两年一班及一年一班,对于各地匠户来说,未免太过繁重。
实际上,类似改变班次的问题,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时有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适当分析。
“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
在他看来,这是多年来屡禁不改且愈发增多逃亡匠户的主要原因,只不过当时朝廷并没有将此议重视。
回复只有四个字,“旧例难改”。
崇祯皇帝从刘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议,兵部尚书朱大典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
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崇祯皇帝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崇祯皇帝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二十一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崇祯皇帝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崇祯皇帝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
对此,刘宗周的意见是,责令工部将除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六省以外的匠户们重新编订入册。
这项工作异常繁琐,想要将隐藏在民间的匠户挖出来而达到不“扰民”,这就需要一些实质性的福利。
众所周知,有明一代的匠籍制度就和军户制度一样,是子孙承继,世世代代都要在卫所充当匠户,每年还要到京师轮为班匠。
对此,崇祯皇帝采纳了刘宗周的建议,并且决意改革匠籍、轮班匠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宽限了广大匠户们及其家人的人身自由和增加福利。
其一,就是要扩大先前历朝已实行至今的优免政策范围。
有明一代,自洪武年起,对工匠的优免政策便不断调整,一直存在,但各时期把握的尺度不甚一致。
洪武十九年,朱元璋规定“免其家他役”,便是将匠籍之家的所有杂役一概免除,然而很快,洪武二十六年他又将这一规定作了调整。
改为“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余一丁一体当差”,而单丁重役及一年一班者,可以“开除一名”,老残无丁者“疏放”。
宣德元年,明廷再次对优免政策作了规定。
“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四丁、五丁者留二丁,六丁以上者留三丁”,其余都放归家中,以后更替。
单丁视时间远近,次第放免,老幼残疾也一体放免,这是明代历史上第一次就匠籍制度作出比较重大的改革,是一个比较宽松的政策。
不过崇祯与刘宗周所谈,当年这项改革执行得似乎并不好,因为仅仅五年以后,明宣宗便取消了改动,恢复为洪武祖制。
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自然是当时来源于朝中的阻力,而工部也并没有认真的执行这一决定,反在暗中作梗。
“比闻在京工匠之中,有老幼残疾并不谙匠艺及有一户数丁皆赴工者,宜从实取勘。老幼残疾及不谙者皆罢之,丁多者量留,余悉遣归。”
事实上,宣德年那次以后,匠户产生的问题与日俱增。
逃匠问题频发,官府勾补尚且不足,而匠户与卫所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优免政策即逐步被放弃,不再做出任何改动,直到如今形同虚设的地步。
对于此项,崇祯皇帝决定继续施行宣德年的那次改革,并且规定匠人每户无论多寡,只额一丁入匠籍,余者从宽。
且户有匠籍者,主家概免一切徭役。
自此以后,大明的匠户之家,可以只出一人入匠籍,余的可以自己选择,有了做其它行业的机会。
其二,崇祯打算给匠户更多的福利。
在京工匠,每月由户部支给月粮,上工时由光禄寺支给直米,这是朝廷为保证在京工匠生活实行至今的一项政策。
这项政策最早施行于洪武时期,洪武十一年,朱元璋下旨命工部“凡在京工匠赴工者,日给薪米盐蔬,休工者停给,听其营生勿拘”。
第二年,即洪武十二年,朱元璋又命工部“月给米赡之,有妻子者一石,无者六斗。”
自此之后,在京匠户的月粮直米自此后就没有再限制休工与上工之分,这是如今匠户们已定的福利。
当然,这项福利仅限于来京的轮班匠户,相对于背井离乡,在京师辛苦工作而言,这似乎又算不得什么了。
对此,崇祯做出了如下改动。
每年各地轮班来京匠户,四川、陕西等道路艰远者,令内官监月支粮五斗,南北两京等道远却不艰难者,令兵仗局月支粮四斗,除此之外的,则令工部月支粮三斗。
技艺精湛的匠户,令工部核定印发“高级匠户”证,持有此证的匠户,月可从工部支粮一石,且家人在徭役与免籍方面优免更多,四十岁即可退休。
上工时,各地民匠每日都可于光禄寺多支粳米八合,以资鼓励。
刘宗周还提出了匠户对逃亡的担忧,这其实和卫所军户逃亡属于一个性质。
卫所制已经烂透了,崇祯没有卫所军也能打胜仗,所以影响不大,而匠户逃亡对大明的手工业却有重大打击。
每年因匠户逃亡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说是无法估量,而且最主要的,这还会造成手工业的衰落。
对此,崇祯皇帝下旨决定。
首先要改善轮班匠户的作息问题,让他们得到更充分的休息,才能有效减少匠户的逃亡和藏匿。
如今的各地匠户来京轮班,分三年一班,五年一班,两年一班及一年一班,对于各地匠户来说,未免太过繁重。
实际上,类似改变班次的问题,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时有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适当分析。
“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
在他看来,这是多年来屡禁不改且愈发增多逃亡匠户的主要原因,只不过当时朝廷并没有将此议重视。
回复只有四个字,“旧例难改”。
崇祯皇帝从刘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议,兵部尚书朱大典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
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崇祯皇帝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崇祯皇帝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二十一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班,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崇祯皇帝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崇祯皇帝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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